福建师范大学“象屿集团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1-07-01浏览次数:4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创新,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在福建师范大学设立100万元的奖励基金,每年提供10%的基金收益即10万元用于设立“象屿集团奖学金”,首期3年。

第二条 为切实落实好“象屿集团奖学金”项目,规范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工作,更好发挥奖学金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评定标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

我校本部具有正式学籍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及研究生。

第四条  奖励人数及金额

每学年奖励50名学生,其中经济学院20名,每名学生奖励金额为2000元。

第五条  评定标准 

1.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高等院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未受过纪律处分;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

3.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

4.无不诚信行为;

5.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每年十月,由学生本人登陆校奖助贷管理系统下载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象屿集团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推荐、年级评议、学院评审并向全院师生公示3日后,由学院制作《福建师范大学象屿集团奖学金推荐名单》报送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第七条  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5日。若公示无异议,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将获奖名单报送理事会审批。

第八条  经理事会批准,确定获奖名单并正式行文公告。

  

第四章  发放和监督

 

第九条  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组织受助学生填写《“象屿集团奖学金”获得者领取奖学金签收单》,在资金到位后,统一将奖学金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入受助学生本人在福州市开户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折或账号中。

第十条  在推荐评定过程中,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实行班长、辅导员、学院三级责任制。

第十一条 评选结果应当在我校公共宣传栏中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班级、金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如未收到奖学金,可登陆校学生工作处网站“树人在线”或向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查询,查询电话:22867247;监督电话:22867115.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