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优秀新生奖励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2-12-03浏览次数:663

闽师学工〔2012〕44号

 

为吸引优秀学生报考我校,进一步优化我校新生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对进入我校的优秀新生予以奖励。现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评定对象:

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计划内本科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被我校(国标代码:10394)正式录取后,取得正式学籍的全体本科新生。

二、奖励金额:

优秀新生奖学金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0元、20000元、5000元。

三、评定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可申请一等奖学金:

1.福建省文科高考总成绩全省排名在前500名(含第500名)的;理科高考总成绩全省排名在前1000名(含第1000名)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理科原始分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一控制线50分以上(含50分)或者文、理科标准分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本一控制线100分以上(含100分)的;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等奖;

4.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

5.体育类专业考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个人项目前3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及相关证明),且录取我校专业成绩在生源地所在省名列第1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考成绩在生源地所在省该专业类名列第1名;

6.艺术类专业考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个人项目一等奖(不含集体项目成员),且录取我校专业成绩在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列第1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考成绩在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该专业类名列第1名。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可申请二等奖学金:

1.福建省文科高考总成绩全省排名在501-1000名(含第1000名)的;理科高考总成绩全省排名在1001-2000名(含第2000名)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文、理科原始分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一控制线30分以上(含30分)或者文、理科标准分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一控制线80分以上(含80分)的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二等奖,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赛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二等奖;

4.体育类专业考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3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且录取我校专业成绩在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列前3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考成绩在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该专业类名列前3名;

5.艺术类专业考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个人二等奖(不含集体项目成员),且录取我校专业成绩在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列前3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考成绩在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该专业类名列前3名。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可申请三等奖:

1.福建省文科高考总成绩全省排名在1001-1500名(含第1500名);理科高考总成绩在全省排名2001-3000名(含第3000名)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文、理科原始分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一控制线10分以上(含10分)或者文、理科标准分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一控制线60分以上(含60分)的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自治区、直辖市)赛区二等奖以上;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自治区、直辖市)赛区一等奖以上;

4.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录取我校专业成绩在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列前3名,且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考成绩在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该专业类名列第1名;

5.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限声乐、器乐、舞蹈三项),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个人前3名(不含音乐、舞蹈类专业新生);

6.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含教育厅或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的)以上举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运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正式竞赛获得个人前6名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不含体育类专业和高水平运动员新生)。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1项。

四、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优秀新生奖学金采取分类发放,跟踪管理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一等奖和二等奖分四个学年平均发放,三等奖一次性发放。第一学年的奖学金在学校对优秀新生奖学金申请审核、确认后发放。

(二)一等奖第二、三、四学年的奖学金发放与学生上学年的学习成绩挂钩,学生必须在学年综合考评中名列同年级专业前30%。如果符合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后,报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审核;如果不符合条件,学校将中止其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得资格,不再发放未发放部分奖学金。

(三)凡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取消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资格:

1.当年未取得正式学藉的;

2.恶意拖欠学费的;

3.入学第一个学期有不及格科目的;

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

(四)其他待遇:

1.优秀新生一、二等奖奖学金获得者符合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者,学校将优先推荐免试保送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2.在学期间,学校将选派优秀新生一、二等奖奖学金获得者到境外或国外大学交流学习一学期;

3.学校建立优秀新生档案库,对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在学期间各方面的表现进行跟踪管理;

4.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或学业成绩不良,将取消其以上待遇。

五、评定程序:

(一)新生入学并取得学籍后,招生办公室根据评定条件,结合学生电子档案的有关材料提出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

(二)新生本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和建议名单提出初评名单,在本学院内对符合评定条件的新生名单进行公示; 

(四)符合评定条件的新生名单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统一组织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公示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五)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后,由招生办公室负责给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原所在中学寄发喜报,由学生工作处建立档案库,相关学院负责对获奖者进行跟踪管理;

(六)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得者相关优惠政策由各学院配合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等相关单位落实;

(七)优秀新生奖学金不重复发放,同时符合两项及两项以上奖励资格的,只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六、获得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学生在学期间如有转学、退学,学校将收回其奖金及证书。

七、评审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优秀新生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八、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师范大学优秀新生奖励办法》(闽师学工〔2009〕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