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09-12-31浏览次数:1193

闽师学工〔2009〕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办教〔2007〕7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当学年综合考评中,政治思想道德表现测评为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当学年学生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名列所在年级、同专业的前30%;

(六)在校期间生活节俭,无不良消费习惯;

(七)在同等条件下,学业成绩优秀者优先;

(八)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于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推荐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综合考虑各学院的资助工作落实情况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学生总数情况,确定各学院的资助名额,实行等额推荐,等额评审。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宣传发动(9月):各学院要通过班级会议、张贴文件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该项奖学金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

(二)学生申请(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三)学院推荐(10月1日-15日):经班级评议后,各学院按照评审要求,严格把关,提出初评名单并向全院师生公示3日。同时,于每年10月16日前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表》(见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人选领取奖学金签收单》(见附件3)、《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4)报送至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复核;

(四)学校评审(10月16日-30日):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在各学院报送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审定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班级、金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五)公布表彰:评审结果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学校根据教育部审定后下达的文件予以公布表彰。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在省教育厅经费拨付到校后5个工作日内,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将奖学金以银行转帐的形式,于当年秋季学期和次年春季学期,分两次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转入由获奖学生本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折账号中,同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评审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视其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统筹落实,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暂行)》(闽师学工〔2007〕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