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真维斯大学生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9-09-30 访问次数: 2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好“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项目,规范“真维斯”大学生助学金的评选和发放工作,“真维斯大学生助学金”资助管理规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维斯公司”)作为一家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长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2005年,真维斯公司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捐款900万,设立“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简称“真维斯基金”),以资助部分贫困大学生完成大学学业。2008年,真维斯公司在原有捐款的基础上再次捐赠900万元,继续扩大助学基金的资助规模,使更多的贫困大学生受益。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真维斯”大学生助学金资助的对象是我校来自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经审核合格的学生可连续3年。资助额度为一年级学生4000元/人,二、三年级学生各为2000元/人。

第四条  “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高等院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3、遵守本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4、父母均为农民,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大学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5、生活俭朴,承诺参加真维斯希望工程社会实践活动;

6、学习勤奋,成绩优良。申请人为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不低于本专业总排名前70%;

7、能够按照《“真维斯希望工程社会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参加实践活动。

8、承诺在校期间加入学校的公益性学生社团,参与公益互助和社会实践活动;毕业后参加中国青基会“公益一日捐活动”。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连续申请资助,直至大学毕业;

1、在上学年曾享受“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的资助;

2、仍符合“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的资助条件;

3、没有出现终止条款的情形;

4、完成真维斯希望工程社会实践活动及相关公益活动,被评定为合格。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不努力,学期末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30%者,或一学年累计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合格)须补考者,或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留(降)级者;

3、生活不节俭,或从事其他不正当行为者;

4、有条件参加但拒绝参加真维斯希望工程社会实践活动,或在实践活动中被评估为不合格者;

5、故意隐瞒或虚报家庭经济收入者;

6、因故中途退学、休学者;

7、家庭经济条件好转,能支付学习生活费用者。

第七条  由于受助学生不跨学年提出资助再申请或因出现本规则第六条的情形被终止资助,由此产生的空余名额,由我校另行选择与原受助学生同年级的其他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

第八条  “真维斯”大学生助学金计划实施6学年,其中从项目实施开始至2007—2008学年资助大一至大四各年级的学生,2008—2009学年开始不再资助大学新生。资助名额根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下达的执行。

第三章  “真维斯”大学生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后,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推荐、年级评议,报学院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生活作风、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进行评审,评审后,将推荐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3日。

第十条  公示后,由学院制作《“真维斯”大学生助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一式三份,并附电子表格一份)上交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根据我校贫困家庭学生库中的资料以及学院提供的材料,对申请名单进行全面的考察和综合考量,审定后的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5日。

第十二条  各学院在助学金评审中,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帮助受助学生树立“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公益意识”,理解和认同希望工程“助人自助”的根本目的。

第四章“真维斯”大学生助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在资金到位后,统一将奖学金发放到学生提供的建设银行帐号中。

第十四条  在推荐评定过程中,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实行班长、辅导员、学院三级责任制。

第十五条  评选结果应当在我校公共宣传栏中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班级、金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受助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如未收到助学金,可向学校或向中国青基会查询。中国青基会监督电话010-64033897。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生提供的建设银行帐号必须是省内建设银行蓝色存折帐号。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