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2018年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26浏览次数:1268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3〕3号)精神、《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闽师研〔201727号)、《关于开展2018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师委研〔2018〕38号)》评选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三条所列对象除外)

  第三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二)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三)未参加校规校纪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研究生。

(四)参评学年未尽义务缴交学费的研究生(家庭困难申请助学贷款等补助的研究生除外)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的研究生

(五)为兼顾研究生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均衡性,本年度获得国家奖学金、推免生奖学金的同学不再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无补考或重修课程

(五)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并认真完成规定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评选方式

    第五条  奖励等级、标准及比例以研工部当年度下达的指标为准,学院分别按照博、硕士研究生参评人数及相应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择优评选,宁缺毋滥,名额实行动态管理,即学院可在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名额内,动态调整各等次名额。若年度获奖研究生数少于可评选名额,学院可保留名额,未用完奖金可累积到此后两个学年度使用。

第七条  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师委研〔2018〕38号)文件精神,具有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的“少干计划”研究生至少可获评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硕士,根据硕士入学考试总成绩(占70%创新实践成绩(占30%换算分,根据由高到低原则确定获奖名单。个人申报成果项须为入学前四年本人所取得的且为省级(含省级)以上。

个人所报科研成果的具体认定范畴:

1.在省文化厅、省美协等省级主办单位举办的重要展览、比赛中入选和获奖;

2.在省级期刊(需归厅级主管单位如文化厅、教育厅、省文联、团省委及相关厅级部门主管的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3.省级以上出版社发表的学术论文集(有正式刊号)

    推免生根据复试成绩(占70%创新实践成绩(占30%换算综合分,根据由高到低原则确定获奖名单

(二)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博士,根据入学前三年科研成果计根据由高到低原则确定推荐名单。

注:以上创新实践成绩(含科研成果)核算以《美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积分核算法》为依据。

第九条   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申请人除了满足《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修订)》(闽师研〔2017〕27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参评学年课程无补考以及重修记录,且公共课程考试成绩均合格以上。

2.科研能力显著,有突出的科研成果,要求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省级展览,且为独立完成或署名第一作者,并以福建师范大学名义发表。

(二)学院将综合考虑学年内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表现、科研成果、实践服务这四方面的实际情况并进行量化评分。此四项分数相加计算排名百分比,并据此确定推荐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优先次序。如出现分数相同者,依次按照科研成果、思想政治表现、学业表现、实践服务四项得分排序比较。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1.思想政治表现

(1)从事社会工作计分办法

担任校研究生团委副书记、研究生会主席,计18分。

担任校研究生会副主席、团委相关部门部长、院研究生会主席,计15分。

担任校研究生会部长、校团委相关部门副部长、院研究生会副主席、办公室助理,计10分。

担任校研究生会副部长、院研究生会相关部门部长、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书,计6分。

担任党支部副书记、副班长、院研究生会相关部门副部长、学习委员,计3分。

担任校院两委干事、党支部其他成员、班委其他成员,计1分(任期不满一年折半加分;兼任数职者,只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加)。

(2)获得荣誉称号计分办法

荣获国家、省、市或校、院荣誉称号(不含奖学金),分别加60分、50分、25分、10分;获得学校嘉奖者,加15分;获得学院或年级嘉奖者,加5分。获得相应级别标兵称号的在相应级别所加分数上再加原分制50%分(同一事迹不同级别称号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获不同称号可累加。)

获得校、院通报表扬者每次加10分、5分(同一事迹表扬者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获表扬可累加)。通报表扬以校、院在网页发布的或印发的表彰文件为准。

2.学业表现

1符合参评学业奖学金的课程成绩要求。

2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在参评学年内所有课程考试必须符合各年级专业的合格标准。

3开学未按时报到注册每学期减3分,正式上课后仍未报者每延迟一天减1分,延迟超过一周者减10分并取消本学期评奖、评优资格(公假或本人住院的病假除外)。

4旷课一次减5分,请假一次减1分(公假或本人住院的病假除外),迟到15分钟以上按旷课计,旷课超过三次取消学制年限内所有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5奖惩分数统计自申请者入学之日起,递交申请之日止。超期注册报到仅取消所在学年的评选资格,下学年恢复资格,但所扣分数累积不减。

3.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分数核算以《美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积分核算法》为依据。各级别科研成果均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证书原件或发表论文原件,证书遗失或未盖章则需提供证书开具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并附上参赛(参评)文件通知。同一获奖科研项目按最高获奖级别加分,不累计。同一展览、比赛中按专业类型不同作品同时入选、获奖的按最高奖级别加分。

1)参评当学年的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必须当学年8月31日前已经正式出版,录用通知书或传真件不予计分。参评科研成果计算周期为前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在周期外取得的科研成果不予计算。

2)刊物级别认定以评选参评当学年相关官网公布的版本为准,以福建师范大学闽师科【2016】3号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2016年版)》等三个文件通知为准

3)严禁一稿多发(发表论文70%以上相似视为一稿多发;同一作品参加不同展览也视为一稿多发),填表时不得重复录入计分。否则一经发现,所发表的论文与作品均不得参与科研成果的计分,并且取消当年全部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4.实践服务

(1)参加文体活动计分办法

参加全国、省、校(市)、院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获奖者再按名次等级酌加。以校级为例,其他等级依次加倍或减半。校一等加8分,校二等加6分,校三等加4分,校优秀奖加2分。校第一名加8分,第二名加7分,第三名加6分,第四名加5分,第五名加4分,第六名加3分,第七名加2分,第八名加1分。体育项目破国家、省、校(市)、院纪录者分别加6分、5分、4分、3分。

一年级学生(需以本科所在学院名义)参加文体活动计分只认定国家级和省级,分别记5分、3分。

2出席集体活动计分办法

需要全体学生或全体党员/团员参加的活动(如学年集中大会、党员会议等)迟到15分钟以上与未办理请假手续均按旷课计分,每人每次扣5分,请假一次扣1分(公假或本人住院的病假除外),缺席三次以上取消学制年限内所有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出席集体活动以每次活动结束后的点名册、公示名单或支部会议记录等为准。

3志愿服务活动计分办法

当学年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间每满10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以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一年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计分办法(需提供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参加国家级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计15分,参加省级组织的志愿服务计10分。

 

第五章   评审程序与评审原则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发布评选通知以及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美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个人情况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如有研究生填写虚假申报信息,一经发现取消学制年限内所有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二)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学院层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实行申报者和导师回避制度。

(三)推荐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将名单和《申请审批表》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研究生初审名单表》和《申请审批表》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十一条  评审原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研究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学业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秀考虑经济困难和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享受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  未尽事宜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闽师研〔2014〕26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1810月22日起试行。

 

 

 

美术学院

201810月22

美术学院研究生2018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