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2010年8月,中央修订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新《条例》贯彻了中央对高等学校党的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高等学校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各单位要结合省委出台的《条例》实施细则,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
根据新《条例》精神,我校在原《福建师范大学党支部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师范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1年5月3日
福建师范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党支部建设,促进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直接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育、团结和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师生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以及保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巩固和加强党支部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科学发展、服务师生群众、促进校园和谐为目标,以改革和完善工作机制为重点,通过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创新活动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要本着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有利于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的原则,进一步改进和调整党支部的设置形式,尽可能与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单位相对应。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单独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但应尽量减少跨单位、跨部门设置党支部。
党员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设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基层组织,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优化学生党支部设置,学生党支部党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分党委(党总支)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设置,做到支部设置科学合理,方便工作开展。
本专科学生党支部按班级、年级设置。大力推进本科生党支部建在班上工作,凡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努力做到本科学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
积极探索与专业方向、学科团队等相对应建立研究生党支部的新方式,实现党建工作与研究生学习、科研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七条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科、系、教研室、研究所(中心)、实验室设置。积极推进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科(术)及教学团队、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及人才培养创新平台等最活跃、最具创新能力的组织单元上建立党支部。机关、后勤、公司等部门(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内设机构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学校,根据党员的身体、年龄状况和居住地的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党支部。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人数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必要时可增设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正式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若党支部委员出缺,党支部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增补。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素质好、热心党的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并且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较高群众威信的正式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班导师或学生担任,学生班级成立党支部的应当由优秀学生党员担任,辅导员应加强对班级学生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工作的指导;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系(教研室、研究所)主任或副主任、党员学科带头人、党员教学科研骨干、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担任,兼任党支部书记的专任教师,应保证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其党务工作实绩应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制度挂钩;离退休党支部书记由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热心党务工作的同志担任。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积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特别要开好以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正确行使权力;向党员布置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时收缴党费,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关心离退休党员,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表彰优秀党员,帮助后进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支部的纯洁性和战斗性。
第十二条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手续,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及转正工作;改善和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把各类优秀人才凝聚到党和国家的事业中来。
第十三条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他们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注意帮助师生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正确处理群众中的矛盾,对群众中的错误意见和不良风气予以批评和纠正。
第十四条除以上基本职责外,结合党员构成,还应具有各自具体职责:
(一)教师党支部要紧紧围绕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业务工作,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在教书育人和各项业务工作中做出成就;要支持和协助学科、系、教研室、研究所(中心)、实验室负责人的工作,加强沟通,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支部书记要积极参与讨论决定本学科、系、研究所、教研室、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的重要问题;要大力推动“双培”工程,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积极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青年教师尤其是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入党,使教职工党员比例保持在较高水平,不断提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党员比例。
(二)学生党支部要成为引领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推动学生班级进步;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机关、后勤、公司等部门(单位)的党支部要引导党员干部和群众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切实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要协助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要通过组织适合年龄特点的各种活动,引导离退休教职工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做到退休不退本色。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组织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对本支部的重大决议,要充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广泛听取全体党员意见,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分工负责贯彻实施。没有设支委会的支部,凡是重大问题都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十六条 组织生活制度。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和党小组会议,完善党内组织生活,保证组织生活质量。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党课教育,增强教育效果。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 组织学习制度。党支部应努力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积极营造崇尚学习的浓厚氛围。建立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注意改进学习方式,创新活动内容,保证学习效果,推动支部党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组织发展制度。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做到培养有计划,教育有内容,考察有记录,入党考察材料齐全、规范,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注重在高级知识分子、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预备期满的党员要按时讨论研究其转正问题。
第十九条 联系群众制度。要定期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支部委员和党员要分工联系本单位的师生员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了解群众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做好思想工作,并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做好支部共建工作。
第五章组织生活
第二十条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开展原则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合实际、注重实效;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继承传统、探索创新。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本支部的工作计划,紧密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结合党支部近期的具体工作和党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内容必须具有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和针对性,形式应力求灵活多样、生动活泼、富有实效。
第二十二条 坚持开展“三会一课”,即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
(一)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由支委召集,支部书记主持,一般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的正式党员参加方为有效。支部大会主要内容:定期听取、讨论、审查和监督支部委员会工作,讨论并决定支部重大问题,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指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党员的奖励和处分等。
(二)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一般是研究党的建设、党员管理和培养、发展新党员等方面的问题。
(三)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到两次。通常小组会内容有:组织党员学习、党员汇报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评选优秀党员等党务工作。
(四)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的形式对党员开展教育。党支部可以邀请专家、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等结合自身工作、学习实际为支部党员上党课。
第二十三条切实开展好党支部工作“立项活动”,紧密结合支部实际,做好“立项活动”的立项设计、组织实施、总结验收等工作,提高“立项活动”的质量和水平,扩大“立项活动”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充分发挥党支部工作“立项活动”在增强支部工作活力和加强党员教育中的载体作用。
第二十四条 校级和基层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并参加领导班子和党支部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党支部活动考勤和记录制度。党员要自觉参加党支部生活,因故不能参加党支部生活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补课;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故不参加党支部生活的党员,党支部要及时提出批评并进行补课。统一使用《福建省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手册》做好党支部生活记录。
第二十六条对于年老体弱或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党支部应从生活上、政治上关心他们,听取他们的意见,解决他们的困难,并视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与他们保持密切的联系。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属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帮助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创新的做法。要按照学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八条健全和完善学校党委、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三者相互衔接的党建工作考核与评估机制,通过考评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以评促改、以评促建,全面推进党支部建设。各分党委(党总支)负责对所属党支部的工作考评,校党委直属党支部由校党委负责考评。考评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结合党支部换届工作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党支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此前有关党支部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及以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