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年级:
《福建师范大学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美术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修订)》经学院2025年第4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2025年2月27日
福建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闽师学工〔2024〕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奖学金名额分配以学校实际下达名额为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无不及格科目记录;
(六)科研、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科研成果突出。除新生外,其他年级研究生的科研成果须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按时注册并在学制期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在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 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或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 习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参评学年受学校 纪律处分或仍在处分期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 资格。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教师代表、学科与平台建设办公室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秘书由研究生辅导员兼任,负责学院学生奖助工作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申请与评审工作于每年的9月至10月进行。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根据申请人综合素质考评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得分计算方法详见《美术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修订)》),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推荐人员名单。如出现分数相同者,依次按照智育测评分,德育测评分分,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进行排序推荐。
第十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差额评审,确定学院推荐人选名单,并将名单和《审批表》(除需保密的外)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根据上级安排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在评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再补报人选。凡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证书,同时取消其之后在学期间的各类评优评先及奖助资格。
第十五条 学院将全面严格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切实加强管理,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做好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福建师范大学美术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师范大学美术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研究生素质教育,激发研究生勤于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实践的精神,提高研究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研实践能力,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培养高素质的研究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研究生在校表现的全面测评和鉴定,测评成绩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评优评先、综合鉴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类全日制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参与综合素质测评,休学复学后综合考评与复学后所在年级一同测评。
第二章 内容与方法
第四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包括学业成绩和科研奖励分)和体育、美育、劳育测评三个部分,相应设置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25%+智育测评分*65%(其中,学业成绩和科研奖励分各占50%)+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10%。
第五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照各个单项的得分累加计算。在计算过程中,各个单项中,内容相同的项目只计当学年最高分值,得分不累加。奖励分、扣分根据学生的突出表现或明显错误按规定标准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给学生加减分。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2《美术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暂行)》。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以一个学年为时间单位审核认定,测评在每学年开学初两周内进行。
第七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果须在当学年内取得,同一学年内同一测评事项不得重复测评、重复计分,且仅当学年有效。
第八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研究生辅导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院学科平台建设办公室负责对研究生学业成绩测评分进行计算和汇总。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教师代表、学科与平台建设办公室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秘书由研究生辅导员兼任,负责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审定(科研成果可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认定),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采取研究生个人申报、学院认定的方式。
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申报者,一经发现,取消测评资格,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测评细则中未涉及的项目,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予以审定。对测评结果有异议的,由美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美术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暂行)
一、德育测评分
德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具体如下:
思想政治表现分的基础分为60分,着眼于学生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律意识、行为习惯养成和社会责任担当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本项无处分者,基础分均以60分计。
(二)奖励分评定标准
德育测评分的奖励分包含荣获表彰嘉奖、参与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奖励分数,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审核认定。详见附件1中表1《美术学院研究生德育测评分奖励分与扣分细则》。
(三)扣分标准
学生受到学校、学院、年级处分者,给予相应扣分,同一事件同时受到党团纪、纪律处分者,不重复扣分。详见附件1中表1《美术学院研究生德育测评分奖励分与扣分细则》。
智育测评分
智育测评分,分为学业成绩测评分和科研奖励分两个单项。
(一)学业成绩
第一学年指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成绩。
课程学习综合成绩=(Kl+K2+K3+……Kn)÷学年所修必修课程学分之和,其中Kn为每门课程实考成绩×该门课程学分
注:本细则所指课程均为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不纳入综合成绩计算;实考成绩指的是学生修某一门课程第一次参加期末考试的实际成绩或第一次课任老师评定的实际成绩,不包括补考或重修后的成绩。
第二学年指研究生开题报告成绩,中期考核合格。
(二)科研奖励分
科研奖励分包括发表专业论文(或作品)、参加专业竞赛、授权发明专利、参与创新实践等科研成果的奖励分。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审核认定。详见附件1中表2《美术学院研究生智育测评之科研奖励分计分细则》。
三、体育、美育、劳育测评
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的基础分为60分,着眼于学习参与体育活动、美育活动、劳育活动方面的综合表现。积极学校、学院、年级、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美育活动、劳育活动,基础分均以60分计。
(二)奖励分评定标准
体育、美育、劳育测评的奖励分包括参与体育文化比赛、艺术类(特指非美术、设计专业类)比赛、素质竞赛、参与劳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奖励分数。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审核认定。详见附件1中表3《美术学院研究生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奖励分与扣分细则》。
(三)扣分标准
凡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的各级、各类体育文化、艺术活动、劳动实践等,给予相应扣分。详见附件1中表3《美术学院研究生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奖励分与扣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