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院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0-09-23浏览次数:420

 

 

师大美院[2010]34号

 

 

美术学院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充分调动学生参加各类活动、开展科研项目和进行专业创作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竞争力,为海西建设培养输送更多优秀的人才,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除基地班外)

二、奖励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美术学院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奖励申报表》,并提供所获奖项的获奖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送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

2、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评定级别并行文予以奖励。

3、未申请或逾期申请按自动弃权处理。

三、奖励时间

每学期末(每年1月和6月)对本学期的各类成果进行申报、评定、公示、奖励及表彰。

四、奖励经费来源

学生奖助贷基金

五、奖励细则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励者;参加全国和省级“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以及创业计划大赛获奖者;参加全国性研究会、中国美协、省美协和学校、学院举办的各类专业赛事和美展获奖或入选者。对上述获奖对象,除了在学年综合积分评定、奖学金、评优等方面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外,学院另行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如下:

    1、学术成果或专业作品获国家级和全国性各类科技竞赛、专业赛事(美展)一等奖(金奖)者,奖励20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20分;学术成果或专业作品获国家级和全国性各类科技竞赛、专业赛事(美展)二等奖(银奖),奖励16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15分;学术成果或专业作品获国家级和全国性各类科技竞赛、专业赛事(美展)三等奖(铜奖),奖励14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10分;学术成果或专业作品获国家级和全国性各类科技竞赛、专业赛事(美展)鼓励奖(入选资格),奖励12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8分;

    2、学术成果或专业作品获省级各类科技竞赛、专业赛事(美展)一等奖(金奖)者,奖励12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8分;学术成果或专业作品获省级各类科技竞赛、专业赛事(美展)二等奖(银奖),奖励8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6分;学术成果或专业作品获省级各类科技竞赛、专业赛事(美展)三等奖(铜奖),奖励6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4分;学术成果或专业作品获省级各类科技竞赛、专业赛事(美展)鼓励奖(入选资格),奖励3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2分;

3、学术成果或专业作品获学校各类科技竞赛、专业赛事(美展)一等奖(金奖)者,奖励3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3分;学术成果或专业作品获学校各类科技竞赛、专业赛事(美展)二等奖(银奖),奖励2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2分;学术成果或专业作品获学校各类科技竞赛、专业赛事(美展)三等奖(铜奖),奖励1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1分;学术成果或专业作品获学校各类科技竞赛、专业赛事(美展)鼓励奖(入选资格),奖励5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0.5分;

4、学术成果或专业作品获学院各类科技竞赛、专业赛事(美展)一等奖(金奖)者,奖励2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2分;学术成果或专业作品获学院各类科技竞赛、专业赛事(美展)二等奖(银奖),奖励1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1.2分;学术成果或专业作品获学院各类科技竞赛、专业赛事(美展)三等奖(铜奖),奖励5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0.8分;学术成果或专业作品获学院各类科技竞赛、专业赛事(美展)鼓励奖(入选资格),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0.4分;

(二)公开出版著作或在国家级、省部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作品者,奖励办法具体如下:

    1、专业论文或专业作品在国家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者,奖励20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10分;

    2、专业论文或专业作品在国家级学术刊物(CN刊号上发表者,奖励16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6分;

    3、专业论文或专业作品在省级学术刊物(含学报)上发表者,奖励12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4分;

    4、专业论文或专业作品在地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者,奖励8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2分;

    5、专业论文或专业作品收入各类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画册者,奖励3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1分;

    6、非本专业论文或作品在各类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者,按专业论文或专业作品发表等级奖励金额和学业积分的一半的奖励和加分;

    7、同一作品、论文在不同刊物上发表,以最高档次奖励和加分,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等奖励和加分依次减半。

(三)学生个人举办画展或联展,学生个人作品参展

    1、学生个人在国家级展馆举办画展,奖励20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10分;

    2、学生个人在省级展馆举办画展,或在国家级展馆举办联展,奖励1600  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8分;

        3、学生在省级展馆举办联展,奖励12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5分;

    4、学生作品参展国家级画展者,奖励10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5分;学生作品参展省级画展者,奖励5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3 分;

5、学生个人在学院展厅举办画展,或在省级展馆举办联展,奖励3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1分;学生在学院展厅举办联展,奖励100元,同年综合考评学业积分加0.5分。

(四)参加全国、省、校(市)、院系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不含美术专业赛事)

    1、国家级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一等奖者,奖励1000元,同年综合考评文体表现分加13分;国家级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二等奖,奖励800元,同年综合考评文体表现分加10分;国家级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三等奖,奖励500元,同年综合考评文体表现分加8分;国家级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优秀者,奖励300元,同年综合考评文体表现分加5分;

    2、省级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一等奖者,奖励800元,同年综合考评文体表现分加10分;省级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二等奖,奖励500元,同年综合考评文体表现分加8分;省级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三等奖,奖励300元,同年综合考评文体表现分加5分;省级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优秀奖,奖励200元,同年综合考评文体表现分加3分;

    3、校(市)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一等奖者,奖励300元,同年综合考评文体表现分加8分;校(市)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二等奖者,奖励200元,同年综合考评文体表现分加5分;校(市)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三等奖,奖励100元,同年综合考评文体表现分加3分;校(市)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优秀奖,奖励50元,同年综合考评文体表现分加1分;

    4、院系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一等奖者,奖励200元,同年综合考评文体表现分加5分;院系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二等奖者,奖励100元,同年综合考评文体表现分加3分;院系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三等奖者,奖励50元,同年综合考评文体表现分加1分;院系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优秀奖者,同年综合考评文体表现分加0.5分。

六、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奖项可参照上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七、同一成果不重复,以最高级别予以奖励。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按一件作品原则予以奖励。

八、各类科研成果和学术刊物的级别认定参照《美术学院科研考核条例》。

九、如发现弄虚作假,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并按《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十、美术学国家基地班同学创新实践能力奖励按《美术学院美术学国家基地班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奖励实施办法》办理。

十一、其他奖惩办法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和分管科研、教学的副院长负责。

十三、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美术学院学生科研创作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师美学[2003]0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美术学院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奖励申报表

                  

                                        

 

   福建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美术学院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奖励申报表

姓名

 

所在专

业、年级、班级

 

获奖项目或刊物名称

 

主办(出版)单位

 

获奖证书编号

 

刊物出版刊号

 

其它证明材料

 

学院学术委员

会评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