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学工〔2007〕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及《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设区市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补助资金由财政承担,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中,财政承担9%贫困家庭学生补助资金,学校承担另6%贫困家庭学生补助资金。学校承担的部分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或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安排。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而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生活节俭,无不良消费习惯。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新生于每年9月30日前评定,老生于每年6月30日前评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宣传发动(相应评定月1-7日):各学院要通过班级、年级会议、张贴文件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该项助学金工作。
2. 学生申请(相应评定月8-11日):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3.学院审核(相应评定月12-20日):各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严格把关,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向全院师生公示3日。同时于每年相应评定月21日前将《国家助学金推荐人选汇总表》(见附表2)、《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表》(见附表3)报送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复核。
4.学校审批(相应评定月21-30日):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在各学院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复核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班级、金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获助人选领取助学金签收单》(见附表4,一式十二份,用黑色水笔签名,以及电子文档),并于相应评定月22日报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将助学金以银行转帐的形式,于开学后两个月内或财政拨付经费到校后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转入由获助学生本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折账号中,实行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评定工作接受全校师生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助学金,学校有权追回助学金,并视其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管理由财务处实行专帐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政府助学金实施细则》(师大办〔2006〕39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