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部分学生减免学费的有关政策和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工作坚持经济资助与鼓励学生自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每学年减免学费的总额控制在全校学生缴纳的学费总额的5%以内。
第四条 学费减免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在每年的5月份(新生为每年10月份)。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实行减免学费:
1. 定向招收的西藏学生、“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02年招收西藏林芝地区定向培养本(专)科生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教高[2002]21号)、《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全部免收“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的通知》(闽教高[2002]124号)的精神,定向招收的西藏学生减免全部学费和住宿费,“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减免全部学费。
2. 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立功获奖学生。
(1)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落实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政策的规定》(闽师保[2004]1号)的精神,荣立三等功一次者减免复学当学年学费的50%;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者,减免复学当学年的全部学费。
(2)获团级以上单位表彰的荣誉称号,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者,或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减免复学当学年学费的40%。
3. 属新校区征地村失地村民子女的我校新区就读学生。
根据《关于对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征地村失地村民子女实行学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教财[2005]89号)的精神,闽侯县上街镇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规划范围内征地村失地村民子女,进入我校新校区就读全日制普通本科学习者,一律减免学费的50%。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减免学费申请,减免额度依学生实际困难情况给予全免或减免学费的50%。
1. 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者;
2.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 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故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 烈士或荣誉军人子女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5. 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6. 其他有特殊困难者。
第七条 减免学费审批程序。
1. 定向招收的西藏学生、“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减免学费学生名单》(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注意见、盖章,送学生工作处复核。学生工作处根据政策为其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2. 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立功获奖学生,复学后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减免学费学生名单》(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注意见、盖章,送学生工作处复核。学生工作处根据政策为其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3. 进入我校新校区就读的属新校区征地村失地村民子女的学生。应在入学报到时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填写《闽侯县上街镇大学新校区征地村失地村民子女减免学费申请表》,由学生工作处集中初审,经福州地区大学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福州市上街公安分局复核、认定后,学生工作处根据政策为其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班级对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年级根据班级评议情况及申请学生的经济来源情况、消费情况和学习态度、平时表现,初步提出减免对象和金额,报学院审核。责任人为年级辅导员。
(2)学院按照重点减免与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贫困家庭学生的减免学费申请情况,提出方案,确定拟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减免学费名单、金额以及监督电话等),公示的时间、地点必须预先报送学生工作处。经公示5日后,确定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减免学费学生名单》(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盖章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责任人为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
第八条 同时符合多项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以减免学费金额高的一项为准,不累计多项减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当学年减免学费对象: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者;
2. 生活有铺张浪费现象或高消费行为者;
3. 获得各种资助款总额达到或超过当学年所应缴交学费者。
第十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如实反映本人的家庭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凡属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减免学费者,学校有权追缴已减免的学费,并可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减免学费的学生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者,学校有权追缴已减免的学费。
第十二条 学院在受理、审核减免学费申请过程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的同时,注意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教育他们勤奋学习,鼓励他们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提高自立、自强能力。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学生减免学费过程中,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2006学年起施行。2001年6月颁布的《福建师范大学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师范大学
二00六年一月三日